独立学院(independent college),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截至2020年7月,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738所,其中独立学院241所。
独立学院前身是20世纪90年代创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为弥补母体高校办学经费不足问题,中国国内高校开始举办各类民办二级学院,最早源于1992年创办的天津师范大学国际女子学院。后逐渐形成东北模式、湖北模式、江浙模式的三类民办二级学院。2003年4月教育部将“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命名为“独立学院”。2005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规范独立学院招生工作。
2006年,教育部发布相关文件提出独立学院可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2008年,教育部出台文件对独立学院进行规范,要求独立学院在5年内完成独立设置。随后在2018年和2019年均要求独立学院“能转快转、能转进转”。2020年5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末所有独立学院均应制定转设工作方案,2020年12月31日,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属高校、部省合作共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转设路径有三种:转为民办、转为公办、终止办学。截至2020年7月,全国已有80所独立学院完成转设工作。
历史沿革
产生背景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但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不足,导致高等教育供需失衡,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等教育预算内支出所占GDP比例维持在0.41%—0.53%之间,约相当于同年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平均公共高等教育经费占GDP比例一半,导致高校自我维持和发展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和居民收入保持长期高速增长,但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面临公办高校扩容限度及国家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公办高校开始在与社会市场资本合作基础上创生出新型增量组织民办二级学院弥补母体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国家通过利用市场机制形成教育领域的计划内和计划外双轨制,允许高校在计划指标之外招收委培生、自费生。1992年,全国高校付费学生在招生总数中已占到20%以上。公立高校开始在培养正规生之外,通过举办异地分校、继续教育、夜大、函授班以及成人学校等方式,招收培养以成年人为主的非正规生,以增加办学经费;学校通过在院系引入经济责任合同制和设置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课程,鼓励二级单位进行创收。
2000年,全国包括师范学院在内的所有高校已实行收费上学,学费成为高等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基础教育领域内的公立学校“转制”现象风行,高等教育领域内出现公立高校进行“国有民营”“民有民营”和“混有民营”等多种形式的“转制”尝试。
为适应经济体制转型,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中央和省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新体制。1998年,国家教委确定“共建、调整、合作、合并”高教管理体制改革,至2000年,全国共有597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为267所,原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367所普通高校有近250所高校转变为由省级政府管理、地方与中央共建。
“合并、划转”等措施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影响,从整体上减少了招收本地生源计划,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随着管理权限的下放,地方政府成为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为扭转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济增速下滑局面,中央政府决定在1999年启动大扩招。但省级财政收入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一直低于财政支出。地方政府开始大力支持“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由于地方政府的鼓励、支持甚至直接参与,“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模式在江浙一带发展迅速。
独立学院在高等教育大扩招背景下依托母体高校品牌资源和民办高校民营机制发展,公办母体高校拥有的无形资产,在社会和市场上是一种良好的声誉符号。
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毕业文凭中有公办母体高校的名称或前缀,与纯民办高校相比,在招生和就业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有调查显示,考生和家长是否愿意上独立学院,或愿意上哪家独立学院,首先关注公办母体高校资源和排名。依托于公办母体高校优势资源,独立学院实现部分学生上本科高校、重点高校的愿望,受到考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苏州大学文正学院2000年计划招生1430名本科生,因学生报名人数太多,后又追加招生计划约200人。
发展历史
独立学院前身是20世纪90年代创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最早源于1992年创办的天津师范大学国际女子学院,该校是天津师范大学创办的二级学院,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学费,在招生、办学方向和学生分配等具有独立自主权。另一所较早主要通过学校办学的二级学院,是1994年成立的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由两个独立主体合作举办,郑州大学提供品牌和招生名额并负有领导责任,台湾台北广兴文教基金会提供创建资金并负责具体运营。两所二级学院均属于公立高校利用市场机制办学的尝试。
此后,四川师范大学、郑州大学、上海大学、苏州大学等高校先后举办性质相似、形式不一的民办二级学院,开创公办本科高校与外部机构合作举办新型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先例,但由于数量较少和创办特殊背景,这些院校在全国无较大影响影响力。这种发展方式被称为“内生型”办学模式。代表性的主要有以民营资本介入为主的东北地区模式、高校与社会合作为主的湖北模式,及母体学校主导的江浙模式。
1998年12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全国第一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这类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依附公办高校,引进民办机制运营,按培养成本收费,激发公办本科高校和社会力量的举办热情,此类自下而上创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模式迅速在全国扩散开来。
宁波大学于1985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华侨包玉刚捐赠创建,1996年经省政府决定与宁波师范学院、浙江水产学院宁波分院合并成立新宁波大学,并实行省市共建。但合并后的宁波大学面临地方急剧增加的人才需求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处于经费短缺的发展困境,于是在1999年4月22日批准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应用技术学院的成立,使其成为浙江省最早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
随后,在全国有示范效应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于1999年7月由新浙江大学与杭州市政府、浙江省电信集团三家联合创办,建成后承担并校后不符合浙江大学教师分流任务,该校由公立高校与其他公有力量合作举办,实际由浙江大学负责管理。
由于政策和社会信任,至1999年“扩招”前夕,民办高校仍处在高等教育系统边缘地位。1994年,国家首次受理和审批民办高校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的资格。辽宁省、吉林省、湖北、云南省、湖南省等省份先后快速试办民办二级学院。辽宁省始于1999年,至2003上半年全省共举办27所;吉林省开始于1999年,到2002年底全省已有11所;湖北省开始于2000年,至2003年4月份共创建32所;云南开始于2000年,至2002年7月全省共有8所;湖南省开始于2001年,仅一年就创建17所。据统计,到2003年,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300多所,在校生人数40万左右,承担约1/3本科生培养任务。
2003年4月教育部颁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将“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命名为“独立学院”,从概念、办学条件、审批权限等方面对独立学院加以规范,独立学院从依附公办母体高校办学向独立规范办学转变。
为落实“8号文”规定要求,教育部发布《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经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重新备案确认249所,取消了100多所。
2005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从加强领导、规范招生宣传、强化录取工作管理等方面规范独立学院招生工作。到2008年,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22所,占全国1079所普通本科院校的29.84%;在校生人数214.86万人,占全国普通本科院校1104.22万在校生数19.46%。
2008年2月,教育部出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的定义、举办者变更、法人财产权等关键问题进一步规范。要求“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要在五年过渡期内按照要求充实办学条件,完成考察验收工作,真正实现“独立”。随后,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逐校、分类明确工作进度和发展方向—考察验收,暂缓验收,转设民办普通高校,终止、合并或并入公办普通高校、民办学校,拟新设。五年过渡期结束时,只有25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占比约为10%,大部分仍处于徘徊观望状态。
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教育部并未严格按照“26号令”要求“一刀切”,在尊重历史、肯定成绩前提下,细化和完善独立学院验收方案。2015年10月,《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提出,要积极引导一批独立学院转设为应用技术类型高校,重点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为独立学院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公布,对新时期独立学院转型发展提出了新挑战。面对新形势新政策,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完成转设,明确了“转公”“转民”“终止办学”三条道路,解决了独立学院如何转、朝何处转等关键问题。截至2020年7月,已有80所独立学院成功完成转设工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738所,其中独立学院241所。
举办要求
根据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在举办独立学院时需:
1,参与举办的高校和社会组织、个人需有较高的条件,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法人条件,且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2,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举办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拟设立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法人登记
发展特征
优势
独立学院的产生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高等教育需求,缓解部分就业压力;普通高校作为独立学院的申请者,独立学院是母体高校利用已有办学资源拓展经费来源、缓解经费不足的探索与尝试。独立学院办学模式改变原以政府办学为主的模式、改变企业和行业作为旁观者的角色定位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不高的现状,推动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参与办学。以母体高校为依托,引入的资本来源可以多渠道、主体可以多元化。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部分独立学院开始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该目标既区别于普通高校的学术性人才培养,也与高职院校的技能人才不同。部分独立学院探索摆脱对母体高校的依附,在办学和人才培养上明确了自己的特有定位。
不足
较多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的关系存在“独立性”与“依附性”之间摇摆,独立学院既希望有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师资管理、绩效分配等的自主权,又不得不借助于母体高校的知名度等资源,该“矛盾”长期存在,并且逐渐凸显。,同时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人地位未落实、产权归属不清晰、体制机制不顺畅、经费管理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公平。
部分独立学院因盲目迎合市场需求未能形成稳定的优势学科;专业设置不够合理,同质化现象严重,且课程建设偏离实践;办学营利导向使得教学资源与师资投入严重不足,教师流动性过强、流失率过高;办学自主权不足,核心竞争力不强,竞争优势尚未形成。较多独立学院人文、经管类学科专业设置过多,理工类学科专业设置相对较少。同时,独立学院专业设置与母体高校的同质性较高。
随着中国经济产业转型升级、人才需求的结构调整,独立学院开始的办学体制优势持续弱化,而其办学特色、人才培养、区域服务优势等核心竞争力却尚未形成。独立学院因量扩张而面临师资、校舍、实验实训设备、人才培养定位、就业率等问题的考验。在高等教育由规模发展转向质量提升与内涵建设背景下,适时转设与有效转型为现阶段中国独立学院发展的“必然选择”。